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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地方调控粮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5-11

宛政办〔2023〕13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地方调控粮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阳市分行,各有关单位:

《南阳市地方调控粮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4月29日



南阳市地方调控粮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方调控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满足应急救灾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调控粮食”是指:南阳市人民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或为促进粮食购销流通、平抑粮食价格、稳定市场;或为掌控粮源,增强调控能力;或为应急救灾等特定政策性任务,通过下达地方调控粮食计划收购或调入的粮食。

第三条  南阳市人民政府成立南阳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地方调控粮食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地方调控粮食工作中的问题。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牵头下达调控粮食计划,并牵头做好粮食调控各环节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地方调控粮食所需贷款的利息、企业收储管理费用和销售价差、动用价差等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调控粮食计划下达、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提供地方调控粮食所需资金,对发放的地方调控粮食贷款资金实施信贷监管。

第四条  南阳市人民政府选择并委托符合市农发行相关信贷政策要求的企业(以下简称受托调控企业)具体承担地方调控粮食任务。

受托调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调控粮食采购、调运、入库、储存安全管理及销售出库等各项业务流程及管理制度,对地方调控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调控贷款资金安全负责。

第五条  地方调控粮食的粮权归属南阳市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动用,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质押、抵押、偿债等。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调控粮食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销售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调控粮食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举报。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粮食调控资金的筹措及安全管理


第八条  地方调控粮食收储所需资金由市农发行提供,由受托调控企业承贷。贷款规模由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当期调控计划及市场粮食价格测算核定。贷款期限应在调控期限内,一般为一年。

第九条  地方调控粮食收购或调入所需资金由市农发行根据收购或调入进度及时提供贷款支持。受托调控企业在市农发行开立地方调控粮食资金专户,贷款严格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原则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地方调控粮食收购或调入资金支付一律通过市农发行直接支付给交易对象,地方调控粮食销售货款一律直接回笼至受托调控企业农发行资金专户。


第三章 粮食调控的启动与停止


第十条  南阳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粮食市场状况决定本季(或本年)是否启动以及启动调控收购或调入的粮食品种、数量、期限,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地方调控粮食命令,落实购销计划。

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市场情况,向受托调控企业下达地方调控粮食收购或调入和停止命令。


第四章 粮食调控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地方调控粮食收购或调入命令后,受托调控企业要严格执行指定的价格和质量标准,遵从政策性粮食购销业务操作规范,有序开展地方调控粮食收购或调入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受托调控企业要建立完整的地方调控粮食收购或调入、储存安全管理、销售出库工作档案,实行全程留痕,随时接受核查。

第十三条  对于调控收购或调入的粮食,受托调控企业要及时将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以3—5天内收购或调入量提前发放的粮食收购或调入资金贷款)、收购或调入日结单、收购或调入结算凭证清单等上报至市农发行;市农发行审核无误后,支付贷款。

第十四条  调控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受托调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库存粮食的日常安全管理,存储仓房要在仓门等明显位置喷涂粮权宣示标识。

第十五条  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日常督查监管,规范企业收储管理行为,确保粮食数量、质量、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市场调研和绩效评估,适时做出停止收购或调入的决定。接到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停止命令后,受托调控企业要立即停止收购或调入,认真整理完善相关记录档案,接受核查。


第五章 调控粮食销售


第十七条  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市场调研和会商,按照既促进市场供给、流通、稳定,又讲求经济核算的原则,择机销售、适时吞吐,实现粮食调控的预期目的。

第十八条  地方调控粮食销售要严格执行“先款后货”规定,必须在销货款直接汇入农发行专户归还贷款后方可出库,不得赊销。

第十九条  地方调控粮食销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竞价、询价等多种方式进行;对于质量卫生指标超标粮食可报经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定向销售。对于因质量卫生指标超标而销售的调控粮食,必须严格监管,确保不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条  受托调控企业凭南阳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出库通知单》及时组织出库,不得拖延或阻挠出库,不得额外附加出库条件。


第六章 财务和统计


第二十一条  受托调控企业须建立健全地方调控粮食收购或调入相关账目,专账记载、专人管理,定期向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数据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地方调控粮食利费补贴实行“按季拨补、调控周期结束清算”办法。在每个季度末月20日前,受托调控企业编制地方调控粮利息、管理费用补贴季度申报表,经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签章后,市财政局将地方调控粮利费补贴款直接拨付到受托调控企业在市农发行开设的专户,受托调控企业按期、及时支付贷款利息。

调控周期结束后,市财政局按受托调控企业全周期实际储存的调控粮食数量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对受托调控企业进行全面补贴清算。

第二十三条  地方调控粮食贷款利息由市财政据实补贴,收购(调入)、保管、出入库费用等费用补贴,参照当期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业务补贴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具体核定、及时拨付。

第二十四条  每轮次调控工作结束、调控粮食全部销售或动用出库后,受托调控企业要及时做好全面汇算总结,进行调控周期决算,经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批,若发生价差亏损,由受托调控企业按规定程序提出补贴申请,经市财政部门核实后,全额一次性拨付。若产生盈利,则上缴市财政或市粮食风险基金,盈利上缴部分扣除所有利费补贴后返还受托调控企业,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后期更好发挥调控作用。

第二十五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调控粮食损失损坏的,由南阳市人民政府兜底解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可联合或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受托调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有关问题。受托调控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的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认真落实有关整改要求。任何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每轮次地方调控粮食收购或调入业务结束,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要联合做好清查验收。每轮次地方调控粮食全部销售出库后,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要督导受托调控企业及时做好汇算总结,整理完善好各项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受托调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严格执行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收购或调入质量标准、挂牌价格的;虚假收购套取资金、虚报数量骗取财政补贴的;调控粮食入库及出库手续不全,档案管理不规范、不完善的;经核查明显账实不符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调控粮食霉变损坏的;出库损耗严重超标的;擅自动用调控粮食的;以调控粮食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的;销售调控粮食时销货款未按规定及时回笼市农发行专户等行为,除责令及时整改外,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每个调控周期结束时,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交本期地方粮食调控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阳市地方调控粮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相关文件:《南阳市地方调控粮食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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