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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信息来源: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2-12-27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审计局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运行流程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一科、行政事业审计二科、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环境审计科、金融审计科、企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


审计实施日起4个月内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政策法规科

10个工作日内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一科、行政事业审计二科、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环境审计科、金融审计科、企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


现场审计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一科、行政事业审计二科、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环境审计科、金融审计科、企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


审计整改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审计纪检监察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502676
受理地点
南阳市滨河东路776巷266号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审计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3026660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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