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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阳市审计局 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行政 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12-16

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批准,现将《南阳市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行政业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5日

 

 

南阳市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局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确保行政议事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依据有关制度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议事范围

    第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是市审计局履行行政职能的重要工作形式,局机关的重要行政工作应通过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议定。研究议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定,符合全市审计工作实际。

(一)学习传达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以市审计局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专项重要行政事项;

(三)讨论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市政府报送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四)讨论向省审计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由审计局制定和发布的审计业务与行政管理制度以及对全市审计系统具有普遍指导性的意见;

(六)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全局阶段性或专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及措施办法;

(七)研究“三重一大”及经费支出事项;

(八)研究各县区审计局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听取机关各科室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指导意见;

    (十)其他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二章   会议准备

    第二条  会议实行议题登记审批制度,由办公室汇总议题报局长审定。议题产生方式有:

(一)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有关科室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报分管领导签阅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

(二)各科室需提交审议的事项,报分管局领导签阅同意后提请会议研究

议题应以规范文字材料的形式在会前1-2个工作日提交。其中,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应事先送法规科审核,提交时应附包括起草背景、依据、过程、主要内容、审议事项等内容的说明。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正式议题:

(一)需要讨论议定的议题无明确意见或可供选择方案的;

(二)所提的意见、办法与现行法规制度不相符的;

(三)对涉及多个科室的议题,牵头科室未与其它相关科室协商一致的。

    第四条  会议所需阅看的草案、文件等资料,由责任科室指定专人准备,一般应提前1天送参会人员阅悉。

    第五条  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会议召开及议事方法

    第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为局领导,列席会议人员为科室主要负责同志。

    第七条  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原则上每周一召开,如遇临时变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时间。

    第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局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班子成员,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可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会议按照预定的议事内容、程序讨论发言。

    分管局领导或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汇报议题要点及需要讨论议定的事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出席会议人员分别发表讨论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末位表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议定意见,若该议题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可以安排会后调查研究、沟通交流再次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也可由局长提出议定意见。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不能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而又需要研究议定重要行政事项时,可由局长召集有关局领导班子成员先行研究办理,之后及时向局长办公会议通报有关情况。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局长有临机决定权,事后再向局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研究讨论情况,研究重大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二条  议定事项的执行

(一)会议议定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

(二)会议议定事项由局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其中1位局领导牵头,其他局领导配合,责任科室按要求贯彻落实。

(三)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对完成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三条  执行情况反馈

(一)会议议定事项承办科室或人员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落实情况;多个科室共同承办的,牵头科室应承担协调汇总工作,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二)若遇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照议定要求执行或不能按期落实的,承办科室须及时向局领导报告进展情况,不得拖延。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会议研究议题,若涉及与会者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列席会议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和议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对擅自泄露会议内容,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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