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材料、公文处理、财务、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宣传、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管理、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 人事教育科。指导全市审计系统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办协管所辖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 法规科(审理科)。承担审计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参与起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全市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全市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
(四)计划管理督察科(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科)。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和管理及审计组织协调有关事项;负责办理授权审计事项及审计统计工作;负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督察及统计汇总等综合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市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五) 财政审计科。负责对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市级财政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市级国库办理市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审计所辖县(区)政府(管委会)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市级以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相关综合分析研究;负责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跟踪审计监督和综合分析研究;负责全市审计机关政策跟踪审计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动态督导、汇总上报等工作。
(六) 行政事业审计一科。负责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部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含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负责市委部门、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的审计工作;负责市直政法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对所辖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 行政事业审计二科。负责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市管高校和市教育局直管学校的审计工作。
(八) 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环境审计科。负责农业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等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的审计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九)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负责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有关市级投资、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工作;市级重大项目稽查工作;开展相关综合分析研究。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负责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有关市级投资、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工作。
(十一) 金融审计科。负责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审计工作。
(十二) 企业审计科。负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属国有企业、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审计工作。
(十三) 社会保障审计科。负责所辖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审计工作;负责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市直管理医院的审计工作。
(十四) 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负责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含直属单位)和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审计工作;按照要求开展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十五)信息管理科。组织开展在线实时联网审计监督和大数据审计工作,督促、指导全市在线实时联网审计监督和大数据审计工作的开展;负责审计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化建设、维护、管理、运用、推广工作。
(十六)经济责任审计科。研究拟订全市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组织实施有关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协调工作,开展相关分析研究;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相关综合分析研究。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七条 南阳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含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编制)。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0名(含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科长、总审计师、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第八条 南阳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