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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拟公开审查发布制度

发布时间:2016-09-22 来 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南阳市审计局

政府信息拟公开审查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市审计局政府信息的审查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审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发布前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南阳市审计局门户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四条  对拟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为依据;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五条  市审计局政府信息拟发布前的审查工作,由信息主办科室和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承办。信息主办科室填写《南阳市审计局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具体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涉及机关全面工作或重要工作的,需报局长审查批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批示提出审查意见,按有关程序确定是否发布。

第六条  市审计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示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示,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市审计局信息主办科室提出拟公开信息意见时,应明确提出“公开”、“部分公开”、“免于公开”、“暂缓公开”、“需报审”具体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要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明确意见;存在质疑的,要提出依据和理由,并与主办科室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分别报主管领导和主管信息公开的局领导审定;“需报审”信息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程序报审。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发布。

第十条  市审计局拟公开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审查,《南阳市审计局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随《公文发文稿纸》一并运转。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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